指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渎职是指检疫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故意或恶意地不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检疫措施,导致动植物疫病或有害生物传播。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动植物病害或有害生物具有较大传染性或危害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同时,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动植物检疫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该罪。
指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罪名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要素:罪名内涵要求检疫人员具有过失或渎职的主观故意。过失是指检疫人员在明知或应知有动植物疫病或有害生物威胁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或确保措施的正确执行,使得动植物疫病或有害生物蔓延。渎职是指检疫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故意或恶意地不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检疫措施,导致动植物疫病或有害生物传播。
2. 客观要素:罪名内涵要求检疫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动植物病害或有害生物具有较大传染性或危害性,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
3. 特殊身份要素:罪名内涵要求犯罪行为人是一名动植物检疫人员。这意味着只有那些具备动植物检疫权力和责任的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罪名内涵是指动植物检疫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失或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时,犯罪行为人必须具备动植物检疫人员的身份才能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