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司法解释通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依法审理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并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涉及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司法解释的通知》(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中的问题,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定。其重要内容如下:
1. 定义:司法解释通知明确了两高背信的定义,即董事、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决策中,利用其职权、地位谋取私利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2. 审理标准:司法解释通知规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包括是否对股东、股东之间或者公司造成损害,是否存在背信的主观故意等。
3. 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司法解释通知明确了在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中,公司、投资者等起诉方需要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两高背信的事实。
4. 追溯时效:司法解释通知规定了追溯时效,即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自受损害之日起五年内提起诉讼,超过五年的不予受理。
5. 适用范围:司法解释通知明确了适用的范围,包括公司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的司法救济。
6. 诉讼程序:司法解释通知规定了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时限、举证期限、审判程序等。
以上是司法解释通知中的重要内容,根据这些规定,法院可依法审理两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并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