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总之,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纳入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撤销性、可变更性等特点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效力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强制性效力: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效力,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产生后,有义务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可能会遭到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2. 纳入国家行政管理的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成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具有公共权力和国家强制力。
3. 合法性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产生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否则行政行为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无效。
4. 可撤销性和可变更性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可以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合法的申请撤销或变更。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纳入国家行政管理范围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撤销性、可变更性等特点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