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两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释规定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情节严重、营业执照范围外的主要经营活动、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等几个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两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行为:一是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与被允许经营的同类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二是情节严重;三是作为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主体经营范围以外的事项的主要经营活动经营同类商品,情节严重的,并且违反国家其他规定的。
在两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 未经许可:指未经相关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或许可,擅自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2. 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指生产、销售与被允许经营的同类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即具有与合法经营者经营的同类商品相竞争的性质。
3. 情节严重:具体情况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故意程度等来判断。
4. 营业执照范围外的主要经营活动:指在营业执照上所载的主体经营范围以外的事项成为其主要经营活动,并且经营同类商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5. 违反其他国家规定:指与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相抵触。
综上所述,两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解释规定了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同类商品、情节严重、营业执照范围外的主要经营活动、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等几个方面的规定。具体的判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