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伪造发票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于2014年6月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次检察厅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伪造发票案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14年6月4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次检察厅第100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伪造发票的认定:指出伪造发票是指伪造、变造、买卖伪造、倒卖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铁路货物运输发票、道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票证;
2. 伪造发票案件的追诉时效:伪造发票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3. 伪造发票刑责的认定:伪造发票数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倒卖伪造发票案件的定罪标准:倒卖伪造发票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倒卖伪造发票罪,倒卖行为与实际用途、使用地点、使用次数及间隔时间没有关联;
5. 倒卖伪造发票案件的追诉时效:倒卖伪造发票案件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6. 对在案犯罪所得的认定和追缴;对倒卖伪造发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7. 对集体行为的认定:予以共同犯罪论处;
8. 对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伪造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具体情况仍需参考原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