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低价变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低价变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其相关解释的重要内容包括:
1. 行为主体: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只适用于单位犯罪,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单位、承包单位、租赁单位或土地开发企事业单位等。
2. 犯罪要件:犯罪的关键要件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以低价变相出让。非法手段包括行贿、虚报、隐瞒、弄虚作假等手段。低价出让是指以明显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
3.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国家所有并由政府依法对外出让、承包、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4.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上需要具备故意,即具有明知非法获取土地使用权并低价出让的主观故意。
5. 犯罪处罚:根据刑法,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依法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者罚金;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6. 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机关。同时,国务院规定的机构也可以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是就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一般解释而言,具体情况可能还受到法律法规的修订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适用法律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