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以非法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当满足以上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进行追诉。具体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以非法手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行为。
根据该条款,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的追诉标准包括以下几点规定:
1. 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被告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 非法手段:被告通过违法手段或不正当手段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低价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 出让人的身份:出让人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可以是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4. 他人的获取:被告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给他人,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以上规定,当满足以上追诉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进行追诉。具体的刑事责任和量刑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