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刑事案件侦查员应当自己提出回避要求,如果被回避人不同意回避,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民警管理机关或者侦查监督机关责令其回避;如果被回避人不服从回避决定,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民警管理机关或者侦查监督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回避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与涉案人或其近亲属有亲属关系;
2. 与涉案人、被害人、原告、被告、证人、鉴定人、辨认人、翻译人员、辩护人、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存在利害关系;
3. 曾经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4. 曾经是当事人的有关的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人员,或者执行刑罚的人员;
5. 曾经办理本案的人员;
6. 经调查核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被回避的刑事案件侦查员应当自己提出回避要求,如果被回避人不同意回避,则由纪检监察机关、民警管理机关或者侦查监督机关责令其回避;如果被回避人不服从回避决定,可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民警管理机关或者侦查监督机关提出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