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被告人,一般处以刑罚。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教育、纠正措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终的判刑判罚应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罪行情节综合考虑后做出裁决。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或者淫秽物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或者淫秽物品,情节较重的行为。对于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被告人,一般处以刑罚。
刑法规定的刑罚情节较重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 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取较大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传播的淫秽物品牵涉到儿童的,或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教育、纠正措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有自首、立功表现等情节,可在刑罚上适用法定刑的下限或者幅度较低;如果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微,可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最终的判刑判罚应由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罪行情节综合考虑后做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