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控告或者自行发现有人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公安机关明知但故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权益,对于实施该行为的公安机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上述追诉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况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控告或者自行发现有人制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但该行为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公安机关明知但故意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权益,对于实施该行为的公安机关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条件是:
1. 公安机关人员明知他人制售伪劣商品的情况;
2. 故意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导致制售伪劣商品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刑事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有以下规定:
1. 当制售造假伪劣商品涉及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 当制售造假伪劣商品涉及到风险较大的工业产品、建筑材料等,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 当制售造假伪劣商品涉及到其他商品,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或者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诉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况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公安机关人员的刑事追究需符合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