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以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方式,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纵容、容忍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
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以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的方式,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采取纵容、容忍或放任不管的态度。具体内容如下:
1. 对监管不力: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没有履行对制售伪劣商品行为的监管职责,如未及时检查、审批、处罚、取缔等,导致伪劣商品大规模生产、销售或传播。
2. 对行政干预: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滥用职权、以私利为目的进行干预,如收受贿赂、滥用审批权力、徇私舞弊等,使得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得以逃避打击或继续存在。
3. 对行政庇护: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借助职权的威胁、利诱等手段,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进行庇护、保护或纵容,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和惩罚。
4. 对相关文件:指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在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中故意更改、造假相关文件,掩盖、转嫁制售伪劣商品的责任和后果。
最高检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对滥用职权、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进行刑事追究的规定,以追究监管部门或公职人员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纵容、容忍或放任不管的法律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