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不同情形和行为进行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相关规定如下:
1. 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数据属于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情形,明确了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主体罪和犯罪的对象。
2.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明确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删除、修改数据或者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
3.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罪:明确了故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已存储、已设定的数据、程序或者增加新的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罪的情形。
4. 病毒木马等程序对信息网络安全造成危害罪:明确了恶意制作、传播病毒、木马等程序,严重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构成病毒木马等程序对信息网络安全造成危害罪的情形。
5. 破坏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明确了破坏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功能,致使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
6.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明确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实施其他犯罪提供条件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情形。
7. 侵犯著作权罪:明确了侵犯著作权者以非法方式为获利目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犯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
8. 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情形。
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不同情形和行为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