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执行包括不立案、不受理、驳回申请等情况。不予执行一般是因为裁决违背了公共利益,或者裁决内容涉及非法事项,或者裁决有明显的程序违法等情况。撤销是由法院发出判决,随后原裁决将被撤销,双方当事人需重新进行仲裁或采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在法律上是有所区别的。具体区别如下:
1. 不予执行:指的是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由执行法院根据特定情况判决不予执行。不予执行包括不立案、不受理、驳回申请等情况。不予执行一般是因为裁决违背了公共利益,或者裁决内容涉及非法事项,或者裁决有明显的程序违法等情况。
2. 撤销:指的是当事人对受到的仲裁裁决进行上诉,将裁决提交给具有相应权限的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发现仲裁裁决存在严重的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况,法院可以作出撤销裁决的决定。撤销是由法院发出判决,随后原裁决将被撤销,双方当事人需重新进行仲裁或采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结来说,不予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裁决被执行法院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拒绝执行;撤销是指在上诉程序中,法院根据审查发现裁决存在法律错误或程序违法等情况而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原裁决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