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工作中,监管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的输入、传播、扩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检疫工作中,监管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病、虫、草等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的输入、传播、扩散,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属于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作判定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的客观行为:监管人员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中,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导致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的输入、传播、扩散的行为。
2. 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管人员是否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故意。故意是指明知检疫职责,有目的地破坏或怠于履行职责;过失是指疏忽大意、怠于履职等过失行为,从而导致了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的输入、传播、扩散。
3. 犯罪的损害后果:有害生物或有害物质的输入、传播、扩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根据以上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监管人员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明显的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导致严重危害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具体的判定还需要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