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工作,有关部门或个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传染病的扩散或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发生,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因此,该罪名强调责任人的主观过失和后果的相对重要性。

刑法中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对于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治疗等工作,有关部门或个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传染病的扩散或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发生,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的犯罪。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关部门或个人负有传染病防治的法定义务;
2.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3. 导致传染病的扩散或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发生;
4. 由此行为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换言之,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成立的关键要素是责任人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时存在过失,导致传染病的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等后果发生,并给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该罪名强调责任人的主观过失和后果的相对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