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例如持有人与开具发票的企业不存在购销关系、购销金额与发票金额相差较大等。
最高法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相关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持有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目的,即明知是伪造的发票并有意持有。
2. 持有伪造的发票的数量和金额较大的情况下,罪责将会更重。
3. 对于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例如持有人与开具发票的企业不存在购销关系、购销金额与发票金额相差较大等。
4. 持有伪造的发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纳税或者索取违法所得,对此必须进行判断和依法认定。
5. 对于持有伪造的发票的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特定人群,其罪责会根据其职务上的影响、利用职权等情况进行加重处理。
6. 持有伪造的发票可以作为刑事立案的重要证据,相关机关有权采取从持有人处查证等手段来获取证据。
7. 针对持有伪造的发票犯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主要内容是根据一些公开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总结的,并非穷尽全部,实际执行中可能还有其他细化的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