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对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裁量等方面具体规定如下:
1. 构成要件
- 以行贿、受贿等手段,为他人违法提供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损害公共卫生或者动植物安全的;
- 为他人违法销毁、变质、转卖、提取其中有价物品等目的,将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非法流通活动等。
2. 刑罚裁量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数罪并罚原则,对于同一犯罪事实实施多个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并罚;
- 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定罪并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处罚金。
3. 罪名认定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可以独立认定;
- 与行贿犯罪或者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等同案处理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结果,正确认定罪名。
4. 罚没财产处理
- 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对违法所得或者直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一律予以追缴、没收;
- 对价值可以变为财产的其他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与构成要件和刑罚裁量相关的具体规定进行的概括,具体适用还需参考该司法解释的全文及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