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在审判中的重要问题: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损害程度、故意和主观恶劣程度等因素;加强对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违法发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为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认定标准: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未履行或者违反承诺或者义务,直接或者变相为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2. 职务关系:被告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具有决策权、控制权的其他人员。
3. 违反义务:不履行披露信息义务、不履行财务管理义务、不履行托管义务、向非法股东泄露信息等。
4.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严重波动、上市公司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造成公司破产清算等。
5. 违法手段:捏造虚假收入、利润数据,伪造会计凭证;控制上市公司非法调拨资金,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等。
6. 相对人身份:享有股票交易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7. 法定刑:依据刑法第155条、160条的规定,对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要责任人、重大责任人和一般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以及追缴犯罪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8. 在审判中的重要问题:定罪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损害程度、故意和主观恶劣程度等因素;加强对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的适用;充分考虑上市公司违法发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行为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摘要,具体的法律条文及适用情况仍需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