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定义为公开传播、贩卖、制作、复制、发布、传输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情节不同将依法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刑罚,并可能同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做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罚等决定。
最高法在刑法解释中规定了淫秽物品罪的司法解释,制定了针对这一罪名的具体规定。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定义为公开传播、贩卖、制作、复制、发布、传输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规定如下:
1. 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涉及性的书籍、影视作品、图片、音像制品等引起性兴奋、满足性欲的物品。
2. 公开传播: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通过公众媒体、通讯工具等向公众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 贩卖、制作、复制:指通过非法商业手段购买、销售、制作、复制淫秽物品的行为。
4. 发布、传输:指通过信息网络(如互联网、手机网络)发布、传输淫秽信息的行为。
5. 情节严重:指传播淫秽物品或信息的数量大、受众广、传播途径复杂,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情节不同将依法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判处刑罚,并可能同时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做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较轻的刑罚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