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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常见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时间:2023-08-09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动植物检疫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动植物疫病传播或传入国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行动植物检疫职责过程中,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导致动植物疫病传播或传入国境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以下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常见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明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不予制止的,或者明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应当采取的措施,不采取的,或者采取措施不力,造成动植物疫病传播,或者传入外国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动物防疫法》第71条:监督抽检采样的检疫人员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检疫对象进行抽检采样,或者弄虚作假,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或传入国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动物防疫法》第72条:监督检疫的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执行检疫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法》第43条: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在进行植物检疫时,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执行植物检疫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对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具体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上述规定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