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证据不足以支持提起公诉,可以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书面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程序规定如下(以下为常见程序,具体规定可能随时变动,请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1. 接到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评估其证据和可信度。
2. 立案决定:如果犯罪线索涉及的行为属于刑事案件,且具备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立案决定,并通知相应的检察机关。
3. 提取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可以提取有关证据,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住所或者其他场所、查封、扣押涉案物品等。
4. 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其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并制作笔录。
5. 取保候审或取保候审措施:对于确实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在取保候审的同时,采取相应的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
6. 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依法可以进行勘验、鉴定、检验、取证等行为,以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
7. 扩大侦查范围: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还有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可以依法扩大侦查范围,继续侦查。
8. 抽样调查:对于特大、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即抽取部分犯罪嫌疑人、证人或者鉴定人进行调查,以节约和优化调查资源。
9. 侦查终结:公安机关根据证据的充分性、确凿性和清晰性,决定是否终结侦查。若证据不足以支持提起公诉,可以决定不予起诉,并作出书面决定。
10. 称呼: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中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为“被告人”。
以上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的常见规定,具体操作细节和程序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变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