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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变造货币案件相关解释规定重要内容包括什么

时间:2023-08-1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对于这些罪名,最高检察院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幅度。最高检察院的这些规定为变造货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了变造货币案件的相关内容。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

1. 变造货币:指伪造、变造人民币或外国货币、有价证券、货币证券、咨询券、存款单、汇票、支票、汇兑凭证、旅行支票、票证卡片、公证文件、国防费票据、邮政储蓄单张、汇款单或者支付结算凭证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2. 伪造货币:指在未经发行机构授权的情况下,制作或仿制与真币具有相同形状、图案、颜色、质地等特征的外观品质和包装与真币基本相同的物品。

3. 变造货币:指未经发行机构授权,以已发行的面额为基数,在真币上加印或者减少文字、图案、数字等,或者在真币上粘贴、印刷或者处理,并保持真币外观。

4. 造币设备:指专供伪造、变造货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制造或者改装的设备,包括钢印、拉丝机、冲压机、胶印机、印刷机、模具等。

5. 规定了变造货币的罪名及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变造货币罪被分为三个不同程度的刑罪,分别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变造货币罪、情节严重的变造货币罪以及一般情节的变造货币罪。对于这些罪名,最高检察院明确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6. 指定管辖:针对变造货币案件,最高检察院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管辖范围,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侦查和审判。

7. 加重处罚情形:最高检察院还规定了变造货币犯罪中的加重处罚情形,包括负有国家机关、军队职务或者依法管理、监督、执法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等情况。

最高检察院的这些规定为变造货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