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直接供应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持有毒品目的明确。
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标准:对于海洛因、冰毒等重大毒品,持有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具体数量标准由各省级法院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量刑应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法律原则。
2. 持有毒品用于他人吸食:对于持有毒品用于他人吸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和犯罪嫌疑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直接供应关系的,可以认定为持有毒品目的明确。
3.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若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其他犯罪,如制贩毒罪、运输毒品罪等,应当以构成了其他犯罪为准,不再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4. 具有强迫或诱骗他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对于具有强迫、欺骗、诱骗他人持有毒品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应酌定刑罚,可以减轻处罚。
5. 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处理:对于持有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标准的情况,可以依法处理为其他违法行为,如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作为司法解释,对具体案件的适用以及量刑等问题,还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