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要求持有人具有明知或应知被持有的发票是伪造的主观故意。明知是指持有人明确知道所持有的发票是伪造的;应知是指持有人对发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未进一步进行核实而仍然接收、持有该发票。持有人必须具备持有伪造的发票的客观事实,即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并非虚构或捏造。根据这些标准,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某人符合以上条件时,可认定其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基本认定标准如下:
1. 持有人具有明知或应知发票伪造事实的主观故意。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要求持有人具有明知或应知被持有的发票是伪造的主观故意。明知是指持有人明确知道所持有的发票是伪造的;应知是指持有人对发票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但未进一步进行核实而仍然接收、持有该发票。
2. 持有的发票系伪造的。
持有人所持有的发票必须是伪造的,即所持有的发票内容、形式、编号、印章等要素经过伪造、变造、虚构等手段制作的,并非真实合法的发票。
3. 具备持有伪造的发票的客观事实。
持有人必须具备持有伪造的发票的客观事实,即实际上持有伪造的发票,并非虚构或捏造。
根据这些标准,当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定某人符合以上条件时,可认定其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