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在国有土地的出让过程中,以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将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地低价出让给他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
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在国有土地的出让过程中,以非法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将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地低价出让给他人的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1. 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即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土地出让行为属于非法低价出让,而依然故意进行该行为。
2. 客观方面:犯罪行为必须在土地出让的情况下进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出让土地为国有土地,具备国家所有权;
(2)低价出让:指价款低于市场价格、成交价格或土地使用权价值的出让行为,并且价格偏离正常范围较大;
(3)出让行为非法:指利用非法手段、滥用职权等方式进行低价出让,侵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
3. 主刑与从刑:根据法律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主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一般的,可以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释只是对最高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大致规定,具体的适用标准及量刑等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件情况加以补充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