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低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低价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根据该罪行的定义,下面是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相关的解释和规定的内容:
1. 该罪行主体:国家机关或者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 违反国家规定:该罪行要求违反了国家有关土地管理和出让的相关规定,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
3. 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主体是通过滥用职权、职务之便来实施这一犯罪行为的;
4. 非法低价:犯罪主体以非法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并且将其出让价格压低到远低于市场价值的水平;
5. 严重情节:在这种犯罪行为中,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例如出让的土地面积较大、市场价值较高等,将被视为严重情节,从而增加刑罚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如果该罪行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导致国有土地流失,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没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没财产。具体的刑罚将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具体损失的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