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为牟利,对借款人实行高利贷行为,并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强迫其将借款用于特定用途或以高额利息向特定人转贷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以下几个要素来确定:1.高利贷行为:被告人以高额利息向他人提供贷款,并获得实质上的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是指为牟利,对借款人实行高利贷行为,并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强迫其将借款用于特定用途或以高额利息向特定人转贷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以下几个要素来确定:
1. 高利贷行为:被告人以高额利息向他人提供贷款,并获得实质上的经济利益。
2. 胁迫、欺诈等手段:被告人利用胁迫、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特定用途或以高额利息转贷给特定人。
3. 特定用途或特定人转贷:被告人要求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特定用途,或者指定特定人作为转贷的对象。
4. 达到立案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和具体案情,当高利转贷行为在数额、时间、对象等方面达到一定程度,并且对借款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或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时,才会立案追诉高利转贷罪。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还需按照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