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制造、购买、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的罪名适用要件和刑罚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相关司法解释,重要规定如下:
1. 关于量刑标准:非法制造、出售、购买、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的,数额巨大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关于共同犯罪:多人共同犯罪的,根据各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承担的责任,对各人适用量刑规定中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可以并处罚金。
3. 关于非法制造、销售、购买硬币,伪造、变造货币罪的界定:非法制造货币罪、非法销售货币罪、非法购买货币罪罪名适用要件和罪行划分的基本原则,是指国家法定的或者通过行政规章确定的货币是由国家银行发行、或者由国家授权商业银行发行的,主要指人民币及外币现金、人民币及外币硬币,以及由货币所表示的凭证。
4. 关于非法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罪的界定:非法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罪名适用的主要原则是,以非法行为方式具体表现的,即非法的交通工具、邮政渠道、金融机构场所或者其他机关、团体性组织活动中,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的行为。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制造、购买、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假币的罪名适用要件和刑罚量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