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进行走私,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凡是故意以非法财物为目的,使用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或者其他交通设备,携带、运输、收购、出售走私商品、走私物品,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放荡走私罪。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放荡走私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 携带、运输、收购、出售走私商品、走私物品数额较大,并且数额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 辅助走私罪行有较多人员,并且发生较长时间,构成走私团伙。
3. 使用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交通工具进行走私,情节严重。
4.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走私商品、走私物品,情节严重。
5. 其他具有严重情节的放荡走私行为。
注意:上述内容为语言模型生成,不构成法律意见。实际应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