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必须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具有传播病毒、感染他人的风险,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风险等。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我国刑法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类罪名,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
(1) 非法采集血液: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从他人身体中采集血液,或者虽经有关部门许可,但采集血液的行为超出了许可的范围。
(2) 非法供应血液: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提供他人采集的血液,或者虽经有关部门许可,但提供血液的行为超出了许可的范围。
2. 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1) 制作血液制品: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从血液中提取、分离或加工血液成分,制作血液制品。
(2) 供应血液制品:指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供应、销售血液制品,或者虽经有关部门许可,但供应、销售血液制品的行为超出了许可的范围。
对于构成这些罪名,一般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1. 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必须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
2. 故意行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故意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而非出于无意或过失的行为。
3. 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特殊情节。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必须具备一定的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例如,非法采集、供应的血液具有传播病毒、感染他人的风险,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风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构成要件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不同地区、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