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因过失不慎导致国家机密泄露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综上所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到主观方面的要求、泄露对象、泄露方式、泄露后果以及泄露人员身份等方面的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在国家秘密工作中,因过失不慎导致国家机密泄露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依法定程序认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属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和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11年10月1日生效,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主观方面的要求: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要求犯罪人具有过失行为,即犯罪人对他人或者国家秘密工作的重要性应当有所了解,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 泄露国家秘密对象:泄露的国家秘密应该是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即依法定程序认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属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和资料。
3. 泄露方式:泄露的方式包括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但没有特定的泄露方式限制。
4. 泄露后果: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相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不需要具备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求,即即使泄露的国家秘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仍然可以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5. 泄露人员身份:泄露的人员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秘密事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外部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只要满足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要件即可。
综上所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到主观方面的要求、泄露对象、泄露方式、泄露后果以及泄露人员身份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