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为相关的国家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进行了具体规定。其具体重要内容包括:
一、对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界定:
1. 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指非法获知国家秘密或本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2. 非法获知国家秘密:非法获取或者非法知悉具有国家秘密标志的文件、资料等情况。
3. 本应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掌握、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工作人员等。
4. 泄露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根据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程度,确定泄露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轻重。
二、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1.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要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要件: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较轻。
三、泄露行为的划分:
1. 完成泄露行为:指情节较重,已经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不论是否已造成严重后果。
2. 未完成泄露行为:指情节相对轻微,没有实质性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但已经开始或准备开始泄露行为。
四、罪名的确定:
1. 泄露国家秘密罪:以明知国家秘密事项为犯罪对象,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行。
2. 盗窃、侵占、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以不能明知为犯罪对象,故意实施非法获取、占有、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
五、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量刑标准:
根据泄露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量刑标准。
六、从宽处理的情节:
对于自首、检举揭发重大国家秘密泄露犯罪、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补救,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重要内容。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为相关的国家秘密保护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