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1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有七大条款,具体内容包括:1.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背信行为的性质和主体行为人的身份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较早,该《司法解释》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有可能发生变化,具体解释还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1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共有七大条款,具体内容包括:
1. 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背信行为的性质和主体行为人的身份等。
2. 对背信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构交易、编造信息、盗窃公司财产、通过商业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等。
3. 规定了关于上市公司利益的确切范围,包括利润、资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等。
4. 对背信行为的主观故意和明知规定了具体界定。
5. 规定了背信行为后果的认定,包括对上市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划定罪责的要求等。
6. 针对背信行为的量刑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情节严重的刑罚提高和动态刑罚等。
7. 解释了本案适用法律的特殊问题,包括背信累犯、背信并犯以及与其他罪名并罪的适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较早,该《司法解释》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有可能发生变化,具体解释还需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