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认定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此外,《司法解释》还对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证据的认定、证据不足处理、共犯问题等也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规定。
两高非法拘禁案件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拘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01年11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认定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行的对象必须是他人,不包括非法剥夺自己人身自由的情形。
2. 拘禁行为的认定:《司法解释》对非法拘禁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拘禁行为包括:将其它人锁闭于固定场所、非法禁闭、非法扣押、非法限制其人身活动等。
3. 量刑标准:对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司法解释》规定,情节较轻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4. 对主观恶性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故意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具有恶劣手段、恶劣情节或者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非法拘禁罪的犯罪证据的认定、证据不足处理、共犯问题等也提供了具体的解释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