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职人员或者差役人员犯罪的,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以上为最高检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件的相关解释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件的相关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指以受托人身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受托人职责,将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管理、保管、处分的财产挪用、侵占、抵押、截留、倒卖、炒作、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处置、转移或者滥用的行为。
2. 受托财产的范围:包括委托人交与受托人管理、保管、处分、使用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件、印章等一切财物,以及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财产利益。
3. 违法的主观要素:犯罪分子必须以非法占有的意图为目的,故意背信运用受托财产。对于公职人员或者差役人员犯罪的,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4. 违法的客观要素:违法行为必须实施在受托人身份范围内,即受托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必须以受托人的身份行为并在受托职务范围内。
5. 制度的适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该行为论处;对于侵占、挪用、抵押等行为,应当依法适用侵占、挪用、抵押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罪名的规定。
6. 惩罚力度: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违法金额的大小等因素,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法律制裁措施和刑罚。
以上为最高检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件的相关解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