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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几类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

时间:2023-07-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3.跨国公司合并和分立纠纷案件:涉及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合并和分立所引发的争议或纠纷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跨省(区)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的类别有以下几类:

1. 跨省(区)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买卖、供应、加工、建设工程、运输、技术合作、技术标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的纠纷案件,当合同一方为营业额在全国范围内位列百强或者跨省(区)经营的单位时,可以由人民法院跨省(区)管辖。

2. 对外提供劳务纠纷案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外派劳务引发的争议或纠纷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跨省(区)管辖。

3. 跨国公司合并和分立纠纷案件:涉及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合并和分立所引发的争议或纠纷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跨省(区)管辖。

4. 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重大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境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纠纷案件,涉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外国组织参加的合同纠纷、公司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案件。这类案件一般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其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5. 其他由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