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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丢失枪支不报罪相关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7-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1 栏目名: 财经知识 文档下载

2.其他持有枪支弹药人员丢失枪支弹药不按规定报案时,情节较重的,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关于处理丢失枪支弹药不报案行为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了相关的行为:

1. 公安人员、民兵、边防武装人员、武警部队、押运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持有国家许可的枪支弹药并承担枪支弹药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不按规定报案、不配合立案侦查、故意瞒报瞒案或者编造事实、转移、销毁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均应当以【单位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持有枪支弹药人员丢失枪支弹药不按规定报案时,情节较重的,应当以【重大责任追究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丢失枪支弹药后特别重视报案侦查工作,或者补报案、主动报案并积极配合立案侦查,属于委托或者故意瞒报瞒案情节较轻、以接受处理为要求、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取缔涉案单位的枪支弹药使用活动,不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