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法进行侦查,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认定和惩处串通投标犯罪。
串通投标犯罪是指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通过协议、约定、协商等方式,达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减少竞争者的竞争能力,从而操纵或扰乱招投标市场,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常常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财产的损失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对于串通投标犯罪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有组织、有预谋:串通投标犯罪需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约定、协商等形式的一致行动,且该行动需要计划、安排和实施。
2. 不正当竞争:串通投标犯罪的一致行动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竞争者的权益。
3. 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犯罪的一致行动可能包括虚假招投标、故意串标、恶性竞争等行为,以达到牟利的目的。
4. 实际损害:串通投标犯罪的行为需要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失、公共资源的浪费、市场秩序的混乱等。
对于串通投标犯罪的认定,一般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证据收集、询问讯问等手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刑事司法机关通常会依法进行侦查,并根据收集到的证据来认定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犯罪,并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相关监管机构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认定和惩处串通投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