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XXX号
【被告人】XXXX
【性别】XX
【年龄】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职业】X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
【书记员】XXX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X
【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证据】
被告人XXXX,因其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方式越过国家边境,违法放行他人偷越国境,严重扰乱国家边境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
证据一:现场勘查笔录
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报告,被告人X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XX边境越过国境线,违法放行X人偷越国境,现场勘查笔录已予以确认。
证据二:证人证言
根据法庭传唤的证人XXX的证言,该证人曾目睹被告人XXXX违法放行他人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证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证据已予以确认,被告人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提供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XX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以帮助他人为目的,放行他人偷越国境,没有恶意损害国家安全和边境秩序,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XXXX作为非法过境的辅助人员,明知他人非法越过国境,仍然放行,严重扰乱国家边境秩序,给国家安全带来潜在威胁。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建议】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责认定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法律规定,我们建议依法对被告人XXXX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万元。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X犯放行偷越国境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X年,并处罚金X万元。
【判决如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