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解决决定。这就是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期限。 根据《劳动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解决决定。这就是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