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报复陷害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共有13条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报复陷害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11月13日发布,共有13条具体规定。以下是《解释》的主要规定:
1. 将故意加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致其死亡的犯罪行为,作为报复第三人的手段,构成报复陷害罪的,应当以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对于采用其他手段进行报复陷害的情形,如诽谤、控告陷害、损毁财物等,应当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掌握或者知道他人要对第三人采取报复陷害措施,不作为、迟作为导致被害人受到报复陷害的,应当以过失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4. 若报复陷害罪行使得被害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生命受到严重危险或者致死的,应当以故意报复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 对于被害人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以及因报复陷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家庭、婚姻、恋爱等关系受到较大影响的,应当加重刑罚。
6. 对于主观上重大错误、犯罪事实和证据确凿、危害后果严重等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起诉。
7. 对于报复陷害行为已经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当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对于有自首表现的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9. 对于主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等纠正失实陈述、撤回在审过程中虚构的事实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 对于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报复陷害犯罪行为,应当从社会保护角度加重处罚。
11. 对于幕后黑手和主要犯罪分子,应当从严惩处。
12. 对于从犯和共犯,应当依据其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履行的义务,予以定罪处罚。
13. 鉴于报复陷害犯罪行为常常涉及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