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刑期可参考有组织、有预谋、多次作案等情节的传销者的刑罚。对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决定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迫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对强迫交易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强迫交易罪的定罪与量刑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a. 强迫交易的手段和主观恶性程度;
b. 强迫交易的性质、规模和危害情况;
c. 强迫交易所牵涉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影响;
d. 被害人被迫参与交易的损失和伤害程度;
e. 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和犯罪态度等。
2. 强迫交易罪分为强迫传销罪和其他强迫交易罪两种情形,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3. 对于强迫传销罪,应当根据传销组织的成员人数、刑事手段的恶劣情节、组织层级等因素进行量刑,酌情加重刑罚。具体刑期可参考有组织、有预谋、多次作案等情节的传销者的刑罚。
4. 对于其他强迫交易罪,应当根据犯罪主体实施违法犯罪的次数、手段、恶劣情节、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酌情加重刑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仅为一般性的量刑标准,具体的刑期还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对强迫交易罪的量刑决定还需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