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体惩罚措施:依法对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可能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雇佣逃离部队军人、军校学员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对雇佣逃离部队军人案件的解释规定如下:
1.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的认定:指逃离部队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现役或报到复员、退役,而以雇佣等方式谋求生计,并且使雇佣他们的单位承担雇佣他们的劳务关系。
2.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案件的成立:当被告具有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且被告企图依据该行为获取劳动报酬,而劳动报酬应当属于该军人的部队或者部队的离退休干部的财产时,构成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
3. 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定罪量刑:根据雇佣逃离部队军人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危害程度,决定具体的定罪量刑。
4. 具体惩罚措施:依法对雇佣逃离部队军人的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可能处以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为简要概述,具体执行还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的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