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特殊责任人逃逸:当公交车、出租车、校车、救护车、警车等具有特殊职责和特别标志的交通工具在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离现场,不及时停车、报警并提供相关信息,对造成事故损害和人员伤亡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交通逃逸罪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 交通事故后故意逃逸:当参与交通事故的人故意逃避责任,不及时停车、报警并提供相关信息,对造成事故损害和人员伤亡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
2. 交通事故后疏忽逃逸:当参与交通事故的人由于疏忽大意未及时停车、报警并提供相关信息,对造成事故损害和人员伤亡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但无明显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
3. 具有特殊责任人逃逸:当公交车、出租车、校车、救护车、警车等具有特殊职责和特别标志的交通工具在交通事故后,驾驶人逃离现场,不及时停车、报警并提供相关信息,对造成事故损害和人员伤亡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的。
4. 已逃逸的交通追逐:当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人被他人追责时,驾驶人违法逃逸,并在肇事后追及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情况所列举的是一般情况下构成交通逃逸罪的情形,具体还需要参考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