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下列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共和国主席特赦决定、减刑决定、假释决定;2.不能执行或者已被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3.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的死刑的判决;4.判决量刑过轻的;5.没有审理的案件,或者审理过程严重违法的;6.判处死刑的;7.不能执行或者已被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丧失执行能力的人犯罪后的判决、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检察院对下列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 共和国主席特赦决定、减刑决定、假释决定;
2. 不能执行或者已被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
3. 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处的死刑的判决;
4. 判决量刑过轻的;
5. 没有审理的案件,或者审理过程严重违法的;
6. 判处死刑的;
7. 不能执行或者已被执行错误的判决、裁定,或者丧失执行能力的人犯罪后的判决、裁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共和国主席特赦案件申请和刑事抗诉案件的规定》,对于共和国主席特赦案件、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抗诉范围: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的案件必须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诉案件范围;
2. 抗诉依据: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必须有充分的抗诉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存在法律错误;
3. 抗诉事由: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必须具备增加确凿罪证、揭示共犯关系、辨析犯罪事实等抗诉事由;
4. 抗诉影响:检察院提出刑事抗诉必须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
5. 抗诉权限:检察院的刑事抗诉权限按照法定职权边界行使;
6. 抗诉时机:对于共和国主席特赦案件,必须在特赦决定生效前,其他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在判决、裁定生效前提出。
以上是针对中国刑事抗诉规定的概述,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请参阅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