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变造货币罪的公安追诉标准为:1.变造银行票据、国家有价证券等货币的,罪名成立,即使变造发现时间较长也可以追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上追诉标准不适用于压制伪造、变造货币的设备、工具、资料以及犯罪所得等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不论时间长短均可以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变造货币罪的公安追诉标准为:
1. 变造银行票据、国家有价证券等货币的,罪名成立,即使变造发现时间较长也可以追诉。
2. 对于伪造、变造硬币、交通费票证等货币的,自犯罪时起,三十年内可以追诉。
3. 对于增值税发票、公文、会计凭证等其他票证或者证明文件的,自犯罪时起,三十年内可以追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以上追诉标准不适用于压制伪造、变造货币的设备、工具、资料以及犯罪所得等情况,对于这些情况,不论时间长短均可以追诉。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追诉刑事案件时还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案发时间、犯罪手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