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财物易损坏的,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保护财物。收到的利益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不能私自占有或使用。
保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实保管:保管人应当以诚实、忠信的态度对待委托给他的财物,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要求保管好财物,不得挪用、私自处置或毁损财物。
2. 妥善保管:保管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委托财物的安全。如财物易损坏的,应当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保护财物。
3. 管理利益:保管人对委托的财物产生的收益,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管理财产的惯例进行处理。收到的利益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不能私自占有或使用。
4. 报告情况: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委托人的要求,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财物的情况,包括财物的状况、收支情况等。
5. 返还义务:保管人应当在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人提出要求时,将委托的财物交还委托人,并应当按照约定归还交付时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上为保管人的一般义务,具体的保管人义务还需要根据合同、委托书或者双方的协议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