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放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到制造、销售相关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
放任制造、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危害性很大的行为,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相关责任可以追究如下:
1. 制造伪劣商品的责任:如果有人故意伪造他人专有标识或者他人有权者的专有标识,用以标明伪劣商品的质量、厂名、厂址等重要信息,并将其制造、销售,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销售伪劣商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伪劣商品的,其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组织、领导制售伪劣商品的责任:如果有人组织、领导进行制售伪劣商品的活动,构成“组织、领导制售伪劣商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在防范和打击伪劣商品犯罪方面有监管责任,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伪劣商品大量流入市场或造成重大危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涉嫌渎职犯罪。
总而言之,放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主要涉及到制造、销售相关人员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具体的追究方式和判决结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