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应的证据,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能会导致原告败诉。然而,根据特定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涉及到行政执法行为的纠纷时,如果被告能够提供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对于被告来说,举证责任可能会相对较重。
根据我所了解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相对较少,而更常见的是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与其主张相应的证据,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可能会导致原告败诉。
然而,根据特定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涉及到行政执法行为的纠纷时,如果被告能够提供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对于被告来说,举证责任可能会相对较重。
总的来说,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对于原告来说,一般来说需要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而对于被告来说,提供相关证据可以有助于支持其辩护或证实自己的行为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