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伪造货币的界定: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印制方式制作的虽然标明面额和名称,但与真货币相比有明显不同的货币。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变造货币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规定如下:
1. 变造货币罪的成立要件: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印制方式制作或者印制伪造的货币。
2. 非法印制方式的界定:犯罪嫌疑人未经国家授权,擅自采用或者改变货币制造工艺和标准,或者使用非法的或者无授权许可的设备、工具制作货币。
3. 伪造货币的界定:犯罪嫌疑人采用非法印制方式制作的虽然标明面额和名称,但与真货币相比有明显不同的货币。
4. 触犯变造货币罪的标准:犯罪嫌疑人非法印制、制作或者销售货币,数量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5. 非法印制设备、工具的界定:犯罪嫌疑人未经许可,购买、制作、改造、销售或者传输特制的设备、工具用于非法印制货币。
6. 数量较大和情节严重的界定:具体应由判决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一般以影响社会治安、危害国家金融秩序、财政秩序、国计民生等方面为主要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如有相关具体案情或法律条文的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进一步咨询和解读。